根据报废车辆新标准,登记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强制报废:修理调整后仍不符合在用车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相关要求;维修、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噪声不符合在用车国家标准相关要求;检验有效期满后连续三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合格机动车检验标志的。由于报废车辆机械性能差,零部件陈旧,加之驾驶员载客、载货和赚钱,擅自对车辆结构进行重装、改装、破坏、平衡和稳定,如果车辆技术条件不符合要求继续使用,会导致各种故障,并直接影响驾驶安全,造成交通事故。
报废车报废流程如下:
1、车主带齐报废汽车所需资料,报废车辆入场过磅称重,回收企业会开具收车单;
2、安排拓印车辆车架号码和发动机号码,车辆右前45°角照片并检查车辆完整性;
3、将车辆资料及拓印码送至车管部门进行档案核实,异地车辆需本地车管部门发函到车辆所属地的车管部门核对档案,确定报废车辆的性;
4、核档成功:录入国家商务系统,确认报废汽车收车时间;
5、安排报废车辆拆解,监销车由车管部门监销;
6、打印《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送商务部门核准信息并盖公章;
7、将报废车辆资料送车管部门注销档案,出具《机动车注销证明书》。
报废汽车回收准则
1、 车主交车时做到车、证、档三对应,车架(车身)号码、发动机号码两相符;
2、报废车辆保全五大总成(发动机、变速箱、方向机、前后桥、车架),危废品(废电池、废机油、氟利昂、三元催化、废电路板)不可私自拆除;
3、 因特殊原因导致无法完整交车的,车主按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如火灾、交通事故等),经查证方可协商办理车辆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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