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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恒竞标书,三门峡投标东恒标书封条

东恒竞标书,三门峡投标东恒标书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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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 许昌东恒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所在地 学院路与天宝路交叉口恒大绿洲A公寓二单元2117
“东恒竞标书,三门峡投标东恒标书封条”详细信息
基本参数
联系人
吴姣姣
面向地区
产品名称
投标书,竞标书,投标文件,标书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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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

东恒竞标书,三门峡投标东恒标书封条

四、形成各部门共同维护招标投标市场公平竞争的工作合力
  各地发展改革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招标投标指导协调工作牵头部门要会同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以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过程中企业经营资质资格审查工作为契机,加强沟通协作,形成共同维护招标投标市场公平竞争的工作合力。市场监管部门要指导协调各有关部门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防止起草制定含有不合理排斥或限制投标人内容的政策措施。发展改革部门、招标投标指导协调工作牵头部门以及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将妨害公平竞争行为作为招标投标日常监管,加强与市场监管部门的工作衔接,建立投诉举报线索共享和执法协作机制,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招标投标营商环境。
  关于个体工商户、农民合作社依法参加招标投标的,相关工作要求参照此通知执行。

伴随着招标采购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价格战”也愈演愈烈。依据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六十条之规定,评标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在采购实践中,如何把握投标人报价是否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的报价?如何认定供应商的价格澄清是否合理?这需要进行性技术判定。如果自由裁量过严,可能打击合理,降低采购效率;如果裁量过松,又不能起到解决恶意的问题。
01如何把握投标人报价是否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的报价?

以前,在采购领域各层级法律法规中,虽然对低于成本报价进行了限制,但对如何判断与取证没有明确和细化。遇到明显低于的情况,由于缺乏对成本的判别方法和标准,评标很难做出认定。
如,财政部18号令判断供应商不合理的标准是“低投标价或者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或者低于成本”,但是的横向参照是近乎没有公认计算标准的项目成本。
我国采购法律法规并未明确该成本是社会平均成本还是企业个别成本,也未明确成本高低的标准是什么,就法律条文而言,缺乏可操作性。特别是在软件行业,由于每家企业采取的定价策略不同,前期投入基数不同,其成本很难界定。
的横向参照没有明确的界定,使得18号令中这一规定在实践中的执行往往被架空。而87号令出台后,将价格横向对比的参照变为“本项目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报价”,实践中对投标的认定有了实实在在的抓手。
根据87号令原意,“报价是否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的判定权在评标。但由于87号令第六十条仅仅是一条原则性的规定,并未明确怎样的报价才算是“明显低于”。
因此很多地区的采购代理机构为了方便判断,自行设定“明显低于”的幅度,并将其写入采购文件中。例如,规定“低于投标人平均报价的百分之多少则投标无效”等等。
87号令第十二条明确规定,采购人根据价格测算情况,可以在采购预算额度内合理设定高限价,但不得设定低限价。有指出,自行设定“明显低于”的幅度来认定投标无效,也是变相设定低限价,违背87号令相关精神。而且很有可能间接导致供应商之间围标、串标,联合哄抬报价,合力排挤掉投标人。
因此,根据87号令第六十条,“报价是否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的判定应当在评标,由其根据投标报价具体情况和经验在评标环节依法作出合理判定。
笔者建议,为了在评标环节方便评标进行操作,可以尝试在采购文件中设定一个合理的“”红线,一旦有供应商报价越过红线,评标就有权启动“澄清”程序。

二、主要工作
(一)完善制度,规范运作。
1、加强制度化管理。一是完善制度上,围绕依法做好招投标工作,坚决贯彻执行《《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厂实际,明确了相关部门职责,我办也制定了《靖边采油厂招标管理办法》、《靖边采油厂招标工作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一系列严格管理制度和招标办主要职责、招标办公室主任职责、招标工作制度、招标采购服务承诺制、招标流程及招标规定、招标办公室工作人员行为准则、招标办工作人员服务规范和标准、招标办公室工作人员规范化服务标准、评委工作纪律、开标现场工作人员职责及纪律、档案管理制度、招标办公室保密规定等12项制度和职责,不断强化招标采购各重要环节和关键岗位的管理,进一步完善了运行环节,加强了监督管理,做到堵塞漏洞,并成立了询价组、质量技术组、法律事务组、监督组四个招标职能组,并明确分配了各职能组的主要职责,依法规范了招标采购流程,;二是在操作上,在操作中严格按制度、程序办理,围绕内部运行的各项制度,每个环节规范依法,并有制度作为保障,从资料审查、发布公告、编制招标文件、投标报名、资格审查、发售招标文件、开标到组织评标等各个环节均由中心管委办、派驻部门跟踪指导、监督,做到公开、透明操作;三是在管理上,招标办加强招标采购过程中的管理监督,包括对受理项目进行审查,确定采购方式,对信息发布、招标文件编制、抽取、中标等均要审核把关,确保程序合法。
2、抓好规范性建设。建立并不断完善了招标采购供应商库的管理,进一步加强业务操作程序的规范性,结合本地供应商的实际特点,完善招标采购工作流程,对于物资采购活动根据实际情况单举行,以避免延误生产,就是这种灵活而有序的管理,为招标采购提供的供应商,简化了招标采购程序,提升了招标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并配合财务、审计加大了对采购资金的监管力度,使采购活动变得更为快捷节约了采购成本,为提高单位经济效益奠定了基础。
3、认真做好质疑投诉工作。我办对于每项招标采购项目办理都严格实行中标公示制度,凡认为可能有损自己利益的投标人都可按规定进行质疑和投诉,对每项质疑和投诉,我办都高度重视,及时安排相关人员进行查实了解,并给予相应答复,为招标采购项目的顺利实施打下良好的基础。
4、努力做好与各方面的沟通和协调。切实做好与采购单位的协调,确保招标采购项目得以顺利实施,尤其是每项工程招标或重要采购项目,都实行事先联席会商制度,共同研究有关具体问题;做好与采购供应商的协调,保障供应商按期、按质履约,让采购单位满意;做好与各监督部门的协调,共同抓好招标采购管理工作。

(二)扩大范围,开拓创新。
在不断规范采购管理的同时,“中心”克服人手少、任务重的困难,积极主动,进一步强化招标采购信息的规范化管理,保障信息发布的及时、广泛;科学合理地选择采购方式,加大对招标文件的编制研究;出台了招标文件范本;积极探索工程招标评标方式办法,科学理解和运用“合理法”、“综合评分法”和“二次平均法”等办法,努力防范人为因素对评审项目的不公正影响;坚决打击“挂靠”行为,加强标后监管,通过各种方法不断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效益。
我厂招标办参照有关法律政策和油田公司招标管理规定采用邀请招标,遵照以上标准,在201-年1至8月份期间,共进行了7次招标会议,通过各种招标会议共招标业务67宗,招标累积金额为51593748.25元,其中各类材料采购招标业务55宗,金额为46216518.89元,工程建设招标业务12宗,金额为5377229.36元,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并不因为的成绩而止步前进,对于发现的问题及时指出,我办及时纠正,确保了招标项目招投标工作的顺利开展。

低评标价法作为一种国际通用的评标方法,在国际上普遍用于工程和大宗货物招标的评审,在我国常用于具有通用技术要求、规格标准统一的工程和设备材料招标的评审。国际上之所以广泛采用低评标价法,是因为这种方法简单明了、客观量化,投标人在完全公平的环境下竞争,可以大限度地避免围标、串标、招标人虚假招标和招标“走过场”等不良现象的发生。

当前社会上很多人对低评标价法提出质疑,认为低评标价法是造成恶意抢标和导致劣质工程的根本原因,这实际上完全开错了药方。

恶意抢标现象和劣质工程,是当前投标人诚信缺失、招标人对工程监督不到位、验收走过场、处罚过轻等因素造成的,也不排除一些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人通过偷工减料非法获利等原因。而评标方法只是一种工具,就像农民用锄头挖土、用镰刀收割一样。低评标价法应该用于具有通用技术要求、规格标准统一的工程和设备材料招标,而对于复杂的、标准不统一、差异较大的工程和设备,则应选择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

对于这两种评标方法的差别和应用,业界已有共识。近两年出现的关于低评标价法的非难,很大程度上其实是某些利益集团对舆论的误导造成的。

国外对异常中标行为的规制

,国外的诚信体系建设比较成熟,对于不诚信的投标人有着严格的市场准入限制和严厉的处罚措施。一般情况下,投标人不敢也不会中标后不履约或者通过偷工减料牟取利益。

其次,先以低于成本中标再通过高水平管理索赔获得补偿是国际工程招标投标的通行做法。国际工程招标都是按照菲迪克条款签订合同的。菲迪克条款对于发包人不履约有着严格的限制和明确的费用补偿要求。由于工程施工中经常出现发包人不严格履行合同的情况,这种情况下,承包人就可以向发包人提出索赔。因此,即使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中标,也可以通过精细化管理节省开支,或者通过合理合法的手段,例如工期索赔、费用索赔、工程变更、不平衡报价等,获得额外的利益补偿。

在采购项目中,投标人投出是一件极为正常的事情。如果投标人投出反而是不正常的,要么是供应商围标,要么是采购人了产品品牌和型号,要么是采购人与供应商串通的结果。

至于是否就是恶意,在评标阶段是无法判断的。只有供应商投标且中标,然后不签订合同或者提出不合理条件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或者不履行合同或以次充好、偷工减料,或者在验收时以欺骗手段蒙混过关等情况发生,才属于恶意投标。仅仅因为投标人以大大低于其他投标人的价格投标就认定为恶意投标是不科学的,也是不合理的。

完善后续管理举措至关重要

财政部《关于加强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明确,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的,价格分统一采用法计算;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权重)不得低于30%,不得6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权重)不得低于10%,不得30%。该文件的相关规定自执行以来,在节约采购资金、杜绝财政资金浪费方面效果明显。

如果取消综合评分法中价格权重的限制和中标的原则,而又缺乏后续有效的监督管理手段,“天价采购、豪华采购、只买贵的不买对的”等现象很可能会卷土重来,采购苹果手机代替U盘、采购豪车作为公务用车的现象可能再次出现。浪费纳税人的血汗钱是对广大人民群众的挑战,届时引起不满的就是全体纳税人。


优品质中标并不可取

日前,某公众号发文《财政部:中标将被取消!》,文中称:根据《财政部对十三届一次会议第2938号建议的答复》,有全国在去年期间提出了《关于在采购中建立优品质中标制度的建议》。我无法查到《关于在采购中建立优品质中标制度的建议》的具体内容,按照字面理解,这一建议可能是希望在采购中,不考虑价格因素,只根据产品的品质优劣展开竞争,以品质优者中标。

这一建议的核心是:在采购活动中,不应明确采购需求或者品质要求;或者即使有品质要求,也只能是低要求,在低要求之上,以品质优者中标。这是十分荒谬的。如果真的如此采购,供应商必将会为了提高一点点品质而无限度地加大成本,豪华采购、天价采购将成为常态。

采购与任性的“土豪采购”的主要差别之一是:采购应该有品质限制。如,以采购汽车为例,采购一定会有对汽车品质的限制性要求,即不能超过某一标准。当然,有人会说,汽车采购有标准限制,能够理解,但不是还有大量没有标准限制的产品吗?应该说,采购的产品,应当是尽量都有标准的,没有标准的,也应建立起标准来。即使暂时还没有标准的,也不能鼓励品质越高越好,而应以满足需要为标准——即,够用就好!

“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不容忽视

在讨论的评审规则、中标、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权重等问题时,有必要强调一点,即满足采购需求是供应商中标或成交的首要条件。

《采购法》在竞争性谈判和询价采购方式的确定成交供应商环节明确,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财政部《关于加强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也强调,“科学选择评审方法,在满足需求的情况下,坚持、物美的原则”;
《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重申,采用竞争性谈判和询价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后报价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中关于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的内涵界定,同样将“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列为选择中标候选人的首要前提。

根据上述采购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我们所说的中标,严格意义上讲,应该是经评审后、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的格中标(成交)。但在实践中,有很多供应商甚至采购代理机构却都简单粗暴地认为谁的报价低谁就能中标,将“中标”等同于“低评标价法”,将“低评标价法”错误地理解为“低投标价法”。一些不明就里的社会媒体和“吃瓜群众”也被误导,一旦出现报价低者未中标或异常中标等事件,就怀疑采购项目有“黑幕”,给采购扣上种种“帽子”。

实际上,中标的项目和存在问题的项目确有重合,可以说,正是由于采购自身的问题,如采购人需求设置不合理、履约验收不到位以及供应商缺乏诚信,不按投标文件和采购合同的承诺诚信履约等,使得中标的项目出现问题的概率大幅增长。

一个采购项目,怎么才能实现物有所值?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是位的;
第二,要根据采购需求和项目特点选择合适的采购方式和评审办法,择优确定中标供应商,从采购程序规范性方面提供大限度的保障;
第三,严把履约验收关,在采购活动的“后一公里”予以规制。

抵制异常,也应从这三方面着手:采购需求的编制应准确、详细,功能、性能指标应全面、完善,避免被不良供应商钻了空子;创新竞价规则,引导供应商从价格竞争转为质量和服务竞争,同时,评标要敢于依法作为,根据《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条等规定,将明显不合理的投标作无效投标处理;完善履约验收机制,加大失信供应商惩处力度,提高供应商违法成本。惟其如此,才能从根本上杜绝恶性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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