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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制作东恒标书价钱,竞标书

郑州制作东恒标书价钱,竞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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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批量 ≥ 1件
供应商 许昌东恒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所在地 学院路与天宝路交叉口恒大绿洲A公寓二单元2117
“郑州制作东恒标书价钱,竞标书”详细信息
基本参数
联系人
吴姣姣
面向地区
产品名称
投标书,竞标书,投标文件,标书
关键词
郑州投标书,鹤壁本地东恒标书实例,洛阳代写东恒标书的公司,洛阳本地东恒标书流程
价格
¥1000

郑州制作东恒标书价钱,竞标书

伴随着招标采购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价格战”也愈演愈烈。依据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六十条之规定,评标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在采购实践中,如何把握投标人报价是否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的报价?如何认定供应商的价格澄清是否合理?这需要进行性技术判定。如果自由裁量过严,可能打击合理,降低采购效率;如果裁量过松,又不能起到解决恶意的问题。
01如何把握投标人报价是否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的报价?

以前,在采购领域各层级法律法规中,虽然对低于成本报价进行了限制,但对如何判断与取证没有明确和细化。遇到明显低于的情况,由于缺乏对成本的判别方法和标准,评标很难做出认定。
如,财政部18号令判断供应商不合理的标准是“低投标价或者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或者低于成本”,但是的横向参照是近乎没有公认计算标准的项目成本。
我国采购法律法规并未明确该成本是社会平均成本还是企业个别成本,也未明确成本高低的标准是什么,就法律条文而言,缺乏可操作性。特别是在软件行业,由于每家企业采取的定价策略不同,前期投入基数不同,其成本很难界定。
的横向参照没有明确的界定,使得18号令中这一规定在实践中的执行往往被架空。而87号令出台后,将价格横向对比的参照变为“本项目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报价”,实践中对投标的认定有了实实在在的抓手。
根据87号令原意,“报价是否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的判定权在评标。但由于87号令第六十条仅仅是一条原则性的规定,并未明确怎样的报价才算是“明显低于”。
因此很多地区的采购代理机构为了方便判断,自行设定“明显低于”的幅度,并将其写入采购文件中。例如,规定“低于投标人平均报价的百分之多少则投标无效”等等。
87号令第十二条明确规定,采购人根据价格测算情况,可以在采购预算额度内合理设定高限价,但不得设定低限价。有指出,自行设定“明显低于”的幅度来认定投标无效,也是变相设定低限价,违背87号令相关精神。而且很有可能间接导致供应商之间围标、串标,联合哄抬报价,合力排挤掉投标人。
因此,根据87号令第六十条,“报价是否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的判定应当在评标,由其根据投标报价具体情况和经验在评标环节依法作出合理判定。
笔者建议,为了在评标环节方便评标进行操作,可以尝试在采购文件中设定一个合理的“”红线,一旦有供应商报价越过红线,评标就有权启动“澄清”程序。

伴随着招标采购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价格战”也愈演愈烈。依据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六十条之规定,评标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在采购实践中,如何把握投标人报价是否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的报价?如何认定供应商的价格澄清是否合理?这需要进行性技术判定。如果自由裁量过严,可能打击合理,降低采购效率;如果裁量过松,又不能起到解决恶意的问题。
02如何认定供应商的价格澄清是否合理?

根据87号令第六十条规定,被评标认为“”的供应商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其中涵盖三层要求:一是书面说明及证明材料在合理时间内提供;二是必要时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三是由评标根据供应商现场澄清状况来认定其报价是否合理。
,要求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及证明材料的合理时间明确。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评标现场的合理时间”,提交书面说明和必要证明材料的时间是双方都能接受的,尤其是在评标现场,本身时间有限且节奏紧凑,不可能因为供应商澄清,无限制地将评标拖延下去。
因此,评标应当在评审现场合理确定澄清时间和澄清形式。例如,某些外地企业的资料原件难以及时送达时,可以要求其提供异地扫描件等等。不能无限制地给予供应商提交证明和材料的时间,避免场外人情。
其次,除了书面说明之外,评标必要时也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针对自身投标“”负有“举证”责任,对自己提出的“”有备而来,不能信口开河。
必要时评标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供包括价格构成、标的物成本、合同实施进度、风险等证明文件,或者是以相近价格实施过类似项目的合同业绩证明。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成本应该是产品生产商的成本,不是代理商的成本。代理商不直接制造产品或提供服务,只清楚自身的经营成本,并不直接掌握制造成本的相关数据。
面对评委提出的成本澄清要求,只有制造商或服务提供商的证明才能作为衡量真实成本的依据。
再次,由评标根据供应商现场澄清状况来认定其报价是否合理。由于每个公司选择报价的产品型号和品牌并不完全相同,因此所报价格也有所不同,虽然其他投标人报价可以作为横向对比参照,但是终还需要评标根据供应商的现场澄清内容和项目实际状况进行综合判断。
如果供应商提供的书面澄清和其它证明材料,经评标认定合情合理,并可以其能顺利实施项目的话,就不能随意判定其投标无效,避免引起不必要的争议。
后,根据世界银行对投标的处理规则:“如果投标人的证明文件能够解释其的合理性,则接受投标;如果证明文件基本能够解释其的合理性,但采购方仍认为有风险,可以让投标人增加不超过合同价格的20%的履约金数量;如果这些证明文件仍不能说明其的合理性,则拒绝投标”。
因此,在我们遇到供应商的证明文件能够基本解释其的合理性,但是仍有风险的情况下,也可以仿照国外有益做法,与供应商协商增加履约金数量(我国目前对履约金的规定是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从而增强供应商的履约信用,防止供应商以低的投标报价中标后,偷工减料、无法按期履约。

我眼中的招投标行业现状:

仅从投标制作人的不全面的角度出发考虑了一些现状,

可以客观交流沟通,不喜勿喷。

投标工作主要有几个不满意的地方:

1、投标就跟买彩票一样一做起来又急又忙,

结果开标后啥都没有,甚至废标(生怕废标神经质了)。

大量时间精力耗在投标文件开标完就成废纸;

我喜欢务实点一分耕耘一分收获的工作。

并且所做的事情对个人及以后都还有用(日积月累)。



2、投标行业中大到各个省各个城市,

小到每个县甚至个别业主的

各种规定、规矩不一样,

大到公招小到磋商谈判邀标等,

各种规定、规矩不一样,不胜其烦。

电子标各个城市驱动,投标制作软件,

控件,全部不一样,各种扯拐出错。

还有某些城市驱动兼容问题等发生。

经常导致投标人时间精力大量白白消耗,

经常在这类从大小标的规则规矩制定不统一,

到地域性规则、规矩不统一,

再到招投标介质等各种不统一

而耗费了所有投标人(包括招标人和代理)大量时间精力。

还有一些奇葩要求等等

(其中之一小签:

小签对实际招投标用处很小很小,

几乎对于投标文件没啥用,

(纸质标的公章签字,和电子标电子章等已经非常

明确和确定了投标人交的资料了。

还要加个小签“防伪”?

简直是多此一举还嫌所有投标人不够忙的无脑要求,

还有等等其他情况不胜其烦。


——————综上所述——————

简而言之

投标界十分非常很不统一,各种不统一。

做过行政人事等职位,然后做了投标,

瞬间发现行政人事做起来应该感到开心。

都说做一行爱一行,投标这一行真的爱不起来。
————————————————————

我突然想到秦国统一文字,统一货币度量衡,

车同轨道同距是多么多么伟大之举,

终于知道统一是多么多么的重要。

我痛恨各种因为不统一而导致人们

白白浪费宝贵的大量时间精力!!!

我痛恨各种非便捷的不统一!!!

意识中的事

这次让我不解的是,为什么会犯这样的问题,而且三个人轮番检查都没看见呢,开标现场大家都检查完签完字了也没发现,偏偏是坐在下面的人无意中发现的。出问题的这里在意识中是不会出现问题的地方,却恰恰就出了问题,一个措不及防,晴天霹雳。这种在意识中的事出了问题,对人的冲击要比因为难度而出问题的情况要大的多。从这里我便得出一个教训,一个重量级教训。

人的局限,跳出了意识范围

这种问题实际上难防范,这可能跟人有关系。它在意识层面,你无法做到随时能在意识层面想问题。很多时候你掉进了问题里面跳不出来,老话讲当局者迷。那就设个旁观者,旁观者能看到当局者看不到的角度。这是个解决这类问题的方式。

我近也能明显的感觉到,多跟别人交流,听对方站在不同角度提出的观点看法,能让我重新思考问题。这势必会对我得出的结论有影响。这是从这个问题里引发的一些思考。

能力与责任不对等

像投标这样的事情很多同事都认同,它是个能力与责任不对等的事情。因为一旦标书出了问题,我们没有能力来承担起这个责任,一个标几百上千万,赔不起呀。所以压力,我们形容每次投标都想上一次断头台一样,中间再来个询标,你的心就直接上了过山车。

我想说的是在这种能力与责任不对等的情况中会给我带来什么样的好处。它能让我扛着的压力继续向前,时时提醒自己仔细细心,不要抱任何的侥幸心理。时间长了,心理承受力会增强,遇事更沉着冷静,更加的踏实细心。
图片

老板的风险

像这种我们付不起的责任,自然也就是老板的风险。除了督促我们要认真仔细,公司还设立了检查机制,但是实际上这种检查机制起到的作用并不是很大。所以我们会凭着自己的责任感和压力感去努力将错误的可能性降到低。但是,即便是无意中造成的废标也会造成老板的损失,这也就是他的风险。话再讲回来,即使他自己来搞标书,同样也会存在着废标的可能,因此这种风险是事实存在的,老板应该清楚。

看得见的成长

这个事情发生后,我经历了错误给我带来了一切感受,包括公司、领导同事、还有项目的当事人,老实说他们对我都很好,没人讲一句难听话,这点我很感激。关键是我自己,内心的郁闷和不解,确实失落了好一段时间。当我从错误中走出来时,我发现我有了些变化,这种变化很明显,也很清晰。内心的承受域好像更宽了,比以往也更加的沉着心静,并且注意力覆盖面更广,也更加细致,把能想到不会发错的地方再重新想一边,不在轻易相信哪里不可能犯错。这些成长我内心里确实是能看得见的。
这次犯错带来的成长让我欣喜,它让我更加正视了错误,错误让一个人进步速度确实很大,这就是为什么说不要怕犯错。此时我才真正的理解犯错所带来的红利,并让我喜欢上不怕犯错。

这篇是对此事反思的文字总结,也是我对犯错重新认识的一个纪念。中间还有一些不错的反思也一并记录下来,日后读来也好做个警示。

财政部在答复十三届一次会议第2938号建议时表示,拟调整的交易规则,研究取消中标的规定,取消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权重。有些媒体据此报道的财政部称拟取消“中标”的说法,实际上误读了财政部的观点。

“符合需求、价格低”是采购一直以来的原则,这是由财政资金的公共属性和服务人民的初心决定的。我国自1998年实行采购制度以来,占主导地位的舆论呼声都是“杜绝天价采购、反对豪华采购、制止只买贵的不买对的”等。财政部的相关回复中并没有提出要取消低评标价法,而是提出要采取措施,通过加强需求管理和履约验收、建立用户对供应商的评价机制、研究取消中标及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权重规定等措施,着力解决采购活动中存在的恶性竞争等问题。

低评标价法不等同于中标

国际上普遍认为,招标的本质就是价格的竞争,就是在投标满足招标人要求的前提下,格的投标成交。低评标价法是国际上对公开招标默认的评标方法。以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为例,工程和货物招标项目(Request For Bid,RFB)的评标方法只有低评标价法,即经评审的为中标人。只有投标差异较大且无法统一的项目,例如EPC工程总承包、信息系统集成以及咨询服务项目(Request For Proposal,RFP),才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

在采购项目中,投标人投出是一件极为正常的事情。如果投标人投出反而是不正常的,要么是供应商围标,要么是采购人了产品品牌和型号,要么是采购人与供应商串通的结果。

至于是否就是恶意,在评标阶段是无法判断的。只有供应商投标且中标,然后不签订合同或者提出不合理条件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或者不履行合同或以次充好、偷工减料,或者在验收时以欺骗手段蒙混过关等情况发生,才属于恶意投标。仅仅因为投标人以大大低于其他投标人的价格投标就认定为恶意投标是不科学的,也是不合理的。

完善后续管理举措至关重要

财政部《关于加强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明确,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的,价格分统一采用法计算;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权重)不得低于30%,不得6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权重)不得低于10%,不得30%。该文件的相关规定自执行以来,在节约采购资金、杜绝财政资金浪费方面效果明显。

如果取消综合评分法中价格权重的限制和中标的原则,而又缺乏后续有效的监督管理手段,“天价采购、豪华采购、只买贵的不买对的”等现象很可能会卷土重来,采购苹果手机代替U盘、采购豪车作为公务用车的现象可能再次出现。浪费纳税人的血汗钱是对广大人民群众的挑战,届时引起不满的就是全体纳税人。


优品质中标并不可取

日前,某公众号发文《财政部:中标将被取消!》,文中称:根据《财政部对十三届一次会议第2938号建议的答复》,有全国在去年期间提出了《关于在采购中建立优品质中标制度的建议》。我无法查到《关于在采购中建立优品质中标制度的建议》的具体内容,按照字面理解,这一建议可能是希望在采购中,不考虑价格因素,只根据产品的品质优劣展开竞争,以品质优者中标。

这一建议的核心是:在采购活动中,不应明确采购需求或者品质要求;或者即使有品质要求,也只能是低要求,在低要求之上,以品质优者中标。这是十分荒谬的。如果真的如此采购,供应商必将会为了提高一点点品质而无限度地加大成本,豪华采购、天价采购将成为常态。

采购与任性的“土豪采购”的主要差别之一是:采购应该有品质限制。如,以采购汽车为例,采购一定会有对汽车品质的限制性要求,即不能超过某一标准。当然,有人会说,汽车采购有标准限制,能够理解,但不是还有大量没有标准限制的产品吗?应该说,采购的产品,应当是尽量都有标准的,没有标准的,也应建立起标准来。即使暂时还没有标准的,也不能鼓励品质越高越好,而应以满足需要为标准——即,够用就好!

“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不容忽视

在讨论的评审规则、中标、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权重等问题时,有必要强调一点,即满足采购需求是供应商中标或成交的首要条件。

《采购法》在竞争性谈判和询价采购方式的确定成交供应商环节明确,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财政部《关于加强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也强调,“科学选择评审方法,在满足需求的情况下,坚持、物美的原则”;
《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重申,采用竞争性谈判和询价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后报价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中关于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的内涵界定,同样将“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列为选择中标候选人的首要前提。

根据上述采购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我们所说的中标,严格意义上讲,应该是经评审后、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的格中标(成交)。但在实践中,有很多供应商甚至采购代理机构却都简单粗暴地认为谁的报价低谁就能中标,将“中标”等同于“低评标价法”,将“低评标价法”错误地理解为“低投标价法”。一些不明就里的社会媒体和“吃瓜群众”也被误导,一旦出现报价低者未中标或异常中标等事件,就怀疑采购项目有“黑幕”,给采购扣上种种“帽子”。

实际上,中标的项目和存在问题的项目确有重合,可以说,正是由于采购自身的问题,如采购人需求设置不合理、履约验收不到位以及供应商缺乏诚信,不按投标文件和采购合同的承诺诚信履约等,使得中标的项目出现问题的概率大幅增长。

一个采购项目,怎么才能实现物有所值?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是位的;
第二,要根据采购需求和项目特点选择合适的采购方式和评审办法,择优确定中标供应商,从采购程序规范性方面提供大限度的保障;
第三,严把履约验收关,在采购活动的“后一公里”予以规制。

抵制异常,也应从这三方面着手:采购需求的编制应准确、详细,功能、性能指标应全面、完善,避免被不良供应商钻了空子;创新竞价规则,引导供应商从价格竞争转为质量和服务竞争,同时,评标要敢于依法作为,根据《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条等规定,将明显不合理的投标作无效投标处理;完善履约验收机制,加大失信供应商惩处力度,提高供应商违法成本。惟其如此,才能从根本上杜绝恶性竞争。

联系我时,请说是在黄页88网河南技术咨询栏目上看到的,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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