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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恒竞标书,新乡电子东恒标书公司哪家好

东恒竞标书,新乡电子东恒标书公司哪家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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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 许昌东恒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所在地 学院路与天宝路交叉口恒大绿洲A公寓二单元2117
“东恒竞标书,新乡电子东恒标书公司哪家好”详细信息
基本参数
联系人
吴姣姣
面向地区
产品名称
投标书,竞标书,投标文件,标书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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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
¥1000

东恒竞标书,新乡电子东恒标书公司哪家好

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过程中企业经营资质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
(发改办法规〔2020〕7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督管理局(厅、委)、招标投标指导协调工作牵头部门:
为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要求,深化招标投标领域“放管服”改革,推进“证照分离”改革,依法保障企业经营自主权,破除招标投标领域各种隐性壁垒和不合理门槛,维护公平竞争的招标投标营商环境,现就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过程中企业经营资质资格审查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招标投标过程中对企业经营资质资格的审查标准
  企业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其经营范围由其章程确定,并依法按照相关标准办理经营范围登记,以向社会公示其主要经营活动内容。招标人在招标项目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不得以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作为确定投标人经营资质资格的依据,不得将投标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采用某种特定表述或者明确记载某个特定经营范围细项作为投标、加分或者中标条件,不得以招标项目超出投标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为由认定其投标无效。招标项目对投标人经营资质资格有明确要求的,应当对其是否被准予行政许可、取得相关资质资格情况进行审查,不应以对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的审查代替,或以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明确记载行政许可批准证件上的具体内容作为审查标准。

二、持续深化招标投标领域“放管服”改革
  各地发展改革部门、招标投标指导协调工作牵头部门要加强指导协调,会同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维护招标投标市场公平竞争。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引导和监督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实际需要合理设定投标人资格条件,公平对待各类市场主体;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实施常态化的随机抽查,严厉打击各种不合理排斥或限制投标人的行为。加强改革创新,分领域探索简化淡化对投标人经营资质资格要求,逐步建立以业绩、信用、履约能力为核心的投标人资格审查制度。加快全面推广电子招标投标,推进招标投标信息资源互联共享,为改革提供坚实支撑。

四、形成各部门共同维护招标投标市场公平竞争的工作合力
  各地发展改革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招标投标指导协调工作牵头部门要会同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以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过程中企业经营资质资格审查工作为契机,加强沟通协作,形成共同维护招标投标市场公平竞争的工作合力。市场监管部门要指导协调各有关部门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防止起草制定含有不合理排斥或限制投标人内容的政策措施。发展改革部门、招标投标指导协调工作牵头部门以及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将妨害公平竞争行为作为招标投标日常监管,加强与市场监管部门的工作衔接,建立投诉举报线索共享和执法协作机制,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招标投标营商环境。
  关于个体工商户、农民合作社依法参加招标投标的,相关工作要求参照此通知执行。

伴随着招标采购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价格战”也愈演愈烈。依据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六十条之规定,评标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在采购实践中,如何把握投标人报价是否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的报价?如何认定供应商的价格澄清是否合理?这需要进行性技术判定。如果自由裁量过严,可能打击合理,降低采购效率;如果裁量过松,又不能起到解决恶意的问题。
01如何把握投标人报价是否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的报价?

以前,在采购领域各层级法律法规中,虽然对低于成本报价进行了限制,但对如何判断与取证没有明确和细化。遇到明显低于的情况,由于缺乏对成本的判别方法和标准,评标很难做出认定。
如,财政部18号令判断供应商不合理的标准是“低投标价或者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或者低于成本”,但是的横向参照是近乎没有公认计算标准的项目成本。
我国采购法律法规并未明确该成本是社会平均成本还是企业个别成本,也未明确成本高低的标准是什么,就法律条文而言,缺乏可操作性。特别是在软件行业,由于每家企业采取的定价策略不同,前期投入基数不同,其成本很难界定。
的横向参照没有明确的界定,使得18号令中这一规定在实践中的执行往往被架空。而87号令出台后,将价格横向对比的参照变为“本项目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报价”,实践中对投标的认定有了实实在在的抓手。
根据87号令原意,“报价是否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的判定权在评标。但由于87号令第六十条仅仅是一条原则性的规定,并未明确怎样的报价才算是“明显低于”。
因此很多地区的采购代理机构为了方便判断,自行设定“明显低于”的幅度,并将其写入采购文件中。例如,规定“低于投标人平均报价的百分之多少则投标无效”等等。
87号令第十二条明确规定,采购人根据价格测算情况,可以在采购预算额度内合理设定高限价,但不得设定低限价。有指出,自行设定“明显低于”的幅度来认定投标无效,也是变相设定低限价,违背87号令相关精神。而且很有可能间接导致供应商之间围标、串标,联合哄抬报价,合力排挤掉投标人。
因此,根据87号令第六十条,“报价是否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的判定应当在评标,由其根据投标报价具体情况和经验在评标环节依法作出合理判定。
笔者建议,为了在评标环节方便评标进行操作,可以尝试在采购文件中设定一个合理的“”红线,一旦有供应商报价越过红线,评标就有权启动“澄清”程序。

伴随着招标采购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价格战”也愈演愈烈。依据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六十条之规定,评标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在采购实践中,如何把握投标人报价是否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的报价?如何认定供应商的价格澄清是否合理?这需要进行性技术判定。如果自由裁量过严,可能打击合理,降低采购效率;如果裁量过松,又不能起到解决恶意的问题。
02如何认定供应商的价格澄清是否合理?

根据87号令第六十条规定,被评标认为“”的供应商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其中涵盖三层要求:一是书面说明及证明材料在合理时间内提供;二是必要时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三是由评标根据供应商现场澄清状况来认定其报价是否合理。
,要求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及证明材料的合理时间明确。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评标现场的合理时间”,提交书面说明和必要证明材料的时间是双方都能接受的,尤其是在评标现场,本身时间有限且节奏紧凑,不可能因为供应商澄清,无限制地将评标拖延下去。
因此,评标应当在评审现场合理确定澄清时间和澄清形式。例如,某些外地企业的资料原件难以及时送达时,可以要求其提供异地扫描件等等。不能无限制地给予供应商提交证明和材料的时间,避免场外人情。
其次,除了书面说明之外,评标必要时也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针对自身投标“”负有“举证”责任,对自己提出的“”有备而来,不能信口开河。
必要时评标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供包括价格构成、标的物成本、合同实施进度、风险等证明文件,或者是以相近价格实施过类似项目的合同业绩证明。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成本应该是产品生产商的成本,不是代理商的成本。代理商不直接制造产品或提供服务,只清楚自身的经营成本,并不直接掌握制造成本的相关数据。
面对评委提出的成本澄清要求,只有制造商或服务提供商的证明才能作为衡量真实成本的依据。
再次,由评标根据供应商现场澄清状况来认定其报价是否合理。由于每个公司选择报价的产品型号和品牌并不完全相同,因此所报价格也有所不同,虽然其他投标人报价可以作为横向对比参照,但是终还需要评标根据供应商的现场澄清内容和项目实际状况进行综合判断。
如果供应商提供的书面澄清和其它证明材料,经评标认定合情合理,并可以其能顺利实施项目的话,就不能随意判定其投标无效,避免引起不必要的争议。
后,根据世界银行对投标的处理规则:“如果投标人的证明文件能够解释其的合理性,则接受投标;如果证明文件基本能够解释其的合理性,但采购方仍认为有风险,可以让投标人增加不超过合同价格的20%的履约金数量;如果这些证明文件仍不能说明其的合理性,则拒绝投标”。
因此,在我们遇到供应商的证明文件能够基本解释其的合理性,但是仍有风险的情况下,也可以仿照国外有益做法,与供应商协商增加履约金数量(我国目前对履约金的规定是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从而增强供应商的履约信用,防止供应商以低的投标报价中标后,偷工减料、无法按期履约。

近一年的工作中,我通过实践学到了许多招投标方面的知识,通过不断的学习逐步提高了自己的业务水平。但是作为新人,我深深知道,自己经验还是相对欠缺的,需要不断的学习和磨练。回首走过的路,无论成功还是失败都将成为我工作的基石。只有总结经验,分析过失,才能坚定信心,努力细致的工作。因此,在新的一年里,我希望通过不断学习和实践,做好个人工作计划,在开标现场不断增加自己的经验和见识,争取使自己的业务水平提到一个更高的高度,为公司多做贡献。在过去的一年时间里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在成绩背后难免有疏忽之处,我所做的工作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与不足:
一、由于自己水平的局限,对很多项目的基本情况了解不足,有了问题不知道其所在,或者是知道是啥问题但不知道如何着手去处理,还有很多细节、要点未做到位,没有达到公司以及领导的要求。
二、工作上缺乏主观能动性。处于一种“要我做”而不是“我要做”的工作状态,对于已经开完标要归档的项目有拖拉现象。
三、对公司的日常纪律要求不是太严格,例如偶尔会发生早上上班迟到现象。
四、由于性格原因,与领导、同事间交流较少,缺乏主动沟通。有时候工作多的时候,想得多的是自己把他搞定,每个环节都自己去做,自己去想,却忽视了团队的作用。
在发展和成长的过程中,困难是很多的,俗话说:只有经历才能成长。我们要做的是积极的面对并处理好它,让它成为我们另一方面的动力,成为我们的一次机会。

对本公司未来--年发展提出几点拙见:
一、人员稳定
一个企业要生存和发展,根本、基础的就是要拥有一只稳定而有力的员工队伍。影响员工队伍的主要因素:1、同行业的待遇差别造成员工心里失衡2、员工假期待遇,长期的加班使职工身心疲惫,在不忙,不影响其项目进展的时间段适当弹性上下班3工作环境,努力实现公司同事之间的和谐相处,人性化管理。
二、扩充人员队伍
--年本公司招标代理项目将会是有史以来多的一年,现有的招标部的队伍明显承接不了,其原因不光是人员数量,还包括人员在承接招标项目挡一面的能力。
三、落实员工责任制度招标部每位员工都应该有不断扩充自己的招标知识的积极心态,不能产生依靠、推卸的心里,"不会"两个字不应从员工口中说出。领导安排的任务应尽力完成,以身作则。沟通不畅招标部和造价部应及时沟通,协调招标及编制控价清单的时间,在同一项目的初始阶段做出统一意见,不要出现返工现象。
四、业绩制度
公司员工在做项目的同时积累人脉关系,尽力开展业务,制定单开展业务提成制度。
五、公司资质申请及延续
在公司未来走向壮大的同时应安排专员做公司资质申请及延续,专员一旦安排就不要擅自更换,因其做的时间久了比较熟悉公司人员简介及业绩;包括也可以适当做业绩报表及招标代理项目投标文件,因为业绩是资质申请及延续的关键,制定资料装订及移交制度,招标部成员在资料装订后移交给专员,由专员查验。
我眼中的招投标行业现状:

仅从投标制作人的不全面的角度出发考虑了一些现状,

可以客观交流沟通,不喜勿喷。

投标工作主要有几个不满意的地方:

1、投标就跟买彩票一样一做起来又急又忙,

结果开标后啥都没有,甚至废标(生怕废标神经质了)。

大量时间精力耗在投标文件开标完就成废纸;

我喜欢务实点一分耕耘一分收获的工作。

并且所做的事情对个人及以后都还有用(日积月累)。



2、投标行业中大到各个省各个城市,

小到每个县甚至个别业主的

各种规定、规矩不一样,

大到公招小到磋商谈判邀标等,

各种规定、规矩不一样,不胜其烦。

电子标各个城市驱动,投标制作软件,

控件,全部不一样,各种扯拐出错。

还有某些城市驱动兼容问题等发生。

经常导致投标人时间精力大量白白消耗,

经常在这类从大小标的规则规矩制定不统一,

到地域性规则、规矩不统一,

再到招投标介质等各种不统一

而耗费了所有投标人(包括招标人和代理)大量时间精力。

还有一些奇葩要求等等

(其中之一小签:

小签对实际招投标用处很小很小,

几乎对于投标文件没啥用,

(纸质标的公章签字,和电子标电子章等已经非常

明确和确定了投标人交的资料了。

还要加个小签“防伪”?

简直是多此一举还嫌所有投标人不够忙的无脑要求,

还有等等其他情况不胜其烦。


——————综上所述——————

简而言之

投标界十分非常很不统一,各种不统一。

做过行政人事等职位,然后做了投标,

瞬间发现行政人事做起来应该感到开心。

都说做一行爱一行,投标这一行真的爱不起来。
————————————————————

我突然想到秦国统一文字,统一货币度量衡,

车同轨道同距是多么多么伟大之举,

终于知道统一是多么多么的重要。

我痛恨各种因为不统一而导致人们

白白浪费宝贵的大量时间精力!!!

我痛恨各种非便捷的不统一!!!
财政部在答复十三届一次会议第2938号建议时表示,拟调整的交易规则,研究取消中标的规定,取消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权重。有些媒体据此报道的财政部称拟取消“中标”的说法,实际上误读了财政部的观点。

“符合需求、价格低”是采购一直以来的原则,这是由财政资金的公共属性和服务人民的初心决定的。我国自1998年实行采购制度以来,占主导地位的舆论呼声都是“杜绝天价采购、反对豪华采购、制止只买贵的不买对的”等。财政部的相关回复中并没有提出要取消低评标价法,而是提出要采取措施,通过加强需求管理和履约验收、建立用户对供应商的评价机制、研究取消中标及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权重规定等措施,着力解决采购活动中存在的恶性竞争等问题。

低评标价法不等同于中标

国际上普遍认为,招标的本质就是价格的竞争,就是在投标满足招标人要求的前提下,格的投标成交。低评标价法是国际上对公开招标默认的评标方法。以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为例,工程和货物招标项目(Request For Bid,RFB)的评标方法只有低评标价法,即经评审的为中标人。只有投标差异较大且无法统一的项目,例如EPC工程总承包、信息系统集成以及咨询服务项目(Request For Proposal,RFP),才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

联系我时,请说是在黄页88网河南技术咨询栏目上看到的,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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