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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恒竞标书,焦作代写东恒标书哪家做

东恒竞标书,焦作代写东恒标书哪家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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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 1000
起批量 ≥ 1件
供应商 许昌东恒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所在地 河南许昌魏都区学院路与天宝路交叉口恒大绿洲A公寓二单元2117
“东恒竞标书,焦作代写东恒标书哪家做”详细信息

东恒竞标书,焦作代写东恒标书哪家做

基本参数
联系人
吴姣姣
面向地区
产品名称
投标书,竞标书,投标文件,标书
关键词
焦作投标书,洛阳本地东恒标书服务,焦作审核东恒标书模板,焦作制作东恒标书哪里有
价格
¥1000

二、持续深化招标投标领域“放管服”改革
  各地发展改革部门、招标投标指导协调工作牵头部门要加强指导协调,会同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维护招标投标市场公平竞争。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引导和监督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实际需要合理设定投标人资格条件,公平对待各类市场主体;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实施常态化的随机抽查,严厉打击各种不合理排斥或限制投标人的行为。加强改革创新,分领域探索简化淡化对投标人经营资质资格要求,逐步建立以业绩、信用、履约能力为核心的投标人资格审查制度。加快全面推广电子招标投标,推进招标投标信息资源互联共享,为改革提供坚实支撑。

四、形成各部门共同维护招标投标市场公平竞争的工作合力
  各地发展改革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招标投标指导协调工作牵头部门要会同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以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过程中企业经营资质资格审查工作为契机,加强沟通协作,形成共同维护招标投标市场公平竞争的工作合力。市场监管部门要指导协调各有关部门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防止起草制定含有不合理排斥或限制投标人内容的政策措施。发展改革部门、招标投标指导协调工作牵头部门以及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将妨害公平竞争行为作为招标投标日常监管,加强与市场监管部门的工作衔接,建立投诉举报线索共享和执法协作机制,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招标投标营商环境。
  关于个体工商户、农民合作社依法参加招标投标的,相关工作要求参照此通知执行。

无意间一回头,--年即将过去。在感叹时间飞逝的同时也为公司这一年来取得的成绩感到骄傲。我为自己是公司的一员而感到幸运,也为自己能为公司的发展尽微薄之力而感到自豪。在这一年来,在领导的正确指导和同事的全力配合和支持下,我牢记自己的岗位职责,认真完成自己应尽的义务,圆满的完成了领导交办的工作,现就将这一年来的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牢记岗位职责,顺利的完成了在职期间的各项分管工作。回顾即将过去一年,我负责的工作主要有:组织招标文件评审会、负责汇总招标文件主要内容及安排投标工作计划、主持经济标的编制及电子标书成稿工作、组织施工合同条款的编制及其他部门合同会签工作、组织合同评审会、负责施工合同审批盖章及施工合同网上信息录入工作、主持施工合同交底会等。在我任职经济标编制主管的这一年来,对照上级领导和同志们对我的厚望和要求还有很多缺憾,要说取得了一些成绩,主要得益于领导的正确指导和同事们的大力支持和帮助。主管经济标和施工合同编制工作虽然不是件很复杂的工作,但是却需要的耐心和细心。虽然在工作过程中承受着很大的精神压力,但与此同时也给了我更上一层楼的动力,让我学会无论是对工作还是生活都要有更大的耐心和细心。
回顾--年,虽然新签合同额没有达到公司力争的8亿元,但对于公司确保的6亿元的目标还是超过了不少。虽然在工作中出现了很多小问题,但是在领导的耐心指导和自我的细心检查下还是一一做出了修正。总而言之,与公与私,--年都是一个丰收年。

财政部在答复十三届一次会议第2938号建议时表示,拟调整的交易规则,研究取消中标的规定,取消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权重。有些媒体据此报道的财政部称拟取消“中标”的说法,实际上误读了财政部的观点。

“符合需求、价格低”是采购一直以来的原则,这是由财政资金的公共属性和服务人民的初心决定的。我国自1998年实行采购制度以来,占主导地位的舆论呼声都是“杜绝天价采购、反对豪华采购、制止只买贵的不买对的”等。财政部的相关回复中并没有提出要取消低评标价法,而是提出要采取措施,通过加强需求管理和履约验收、建立用户对供应商的评价机制、研究取消中标及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权重规定等措施,着力解决采购活动中存在的恶性竞争等问题。

低评标价法不等同于中标

国际上普遍认为,招标的本质就是价格的竞争,就是在投标满足招标人要求的前提下,格的投标成交。低评标价法是国际上对公开招标默认的评标方法。以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为例,工程和货物招标项目(Request For Bid,RFB)的评标方法只有低评标价法,即经评审的为中标人。只有投标差异较大且无法统一的项目,例如EPC工程总承包、信息系统集成以及咨询服务项目(Request For Proposal,RFP),才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

低评标价法作为一种国际通用的评标方法,在国际上普遍用于工程和大宗货物招标的评审,在我国常用于具有通用技术要求、规格标准统一的工程和设备材料招标的评审。国际上之所以广泛采用低评标价法,是因为这种方法简单明了、客观量化,投标人在完全公平的环境下竞争,可以大限度地避免围标、串标、招标人虚假招标和招标“走过场”等不良现象的发生。

当前社会上很多人对低评标价法提出质疑,认为低评标价法是造成恶意抢标和导致劣质工程的根本原因,这实际上完全开错了药方。

恶意抢标现象和劣质工程,是当前投标人诚信缺失、招标人对工程监督不到位、验收走过场、处罚过轻等因素造成的,也不排除一些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人通过偷工减料非法获利等原因。而评标方法只是一种工具,就像农民用锄头挖土、用镰刀收割一样。低评标价法应该用于具有通用技术要求、规格标准统一的工程和设备材料招标,而对于复杂的、标准不统一、差异较大的工程和设备,则应选择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

对于这两种评标方法的差别和应用,业界已有共识。近两年出现的关于低评标价法的非难,很大程度上其实是某些利益集团对舆论的误导造成的。

国外对异常中标行为的规制

,国外的诚信体系建设比较成熟,对于不诚信的投标人有着严格的市场准入限制和严厉的处罚措施。一般情况下,投标人不敢也不会中标后不履约或者通过偷工减料牟取利益。

其次,先以低于成本中标再通过高水平管理索赔获得补偿是国际工程招标投标的通行做法。国际工程招标都是按照菲迪克条款签订合同的。菲迪克条款对于发包人不履约有着严格的限制和明确的费用补偿要求。由于工程施工中经常出现发包人不严格履行合同的情况,这种情况下,承包人就可以向发包人提出索赔。因此,即使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中标,也可以通过精细化管理节省开支,或者通过合理合法的手段,例如工期索赔、费用索赔、工程变更、不平衡报价等,获得额外的利益补偿。

在采购项目中,投标人投出是一件极为正常的事情。如果投标人投出反而是不正常的,要么是供应商围标,要么是采购人了产品品牌和型号,要么是采购人与供应商串通的结果。

至于是否就是恶意,在评标阶段是无法判断的。只有供应商投标且中标,然后不签订合同或者提出不合理条件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或者不履行合同或以次充好、偷工减料,或者在验收时以欺骗手段蒙混过关等情况发生,才属于恶意投标。仅仅因为投标人以大大低于其他投标人的价格投标就认定为恶意投标是不科学的,也是不合理的。

完善后续管理举措至关重要

财政部《关于加强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明确,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的,价格分统一采用法计算;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权重)不得低于30%,不得6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权重)不得低于10%,不得30%。该文件的相关规定自执行以来,在节约采购资金、杜绝财政资金浪费方面效果明显。

如果取消综合评分法中价格权重的限制和中标的原则,而又缺乏后续有效的监督管理手段,“天价采购、豪华采购、只买贵的不买对的”等现象很可能会卷土重来,采购苹果手机代替U盘、采购豪车作为公务用车的现象可能再次出现。浪费纳税人的血汗钱是对广大人民群众的挑战,届时引起不满的就是全体纳税人。


优品质中标并不可取

日前,某公众号发文《财政部:中标将被取消!》,文中称:根据《财政部对十三届一次会议第2938号建议的答复》,有全国在去年期间提出了《关于在采购中建立优品质中标制度的建议》。我无法查到《关于在采购中建立优品质中标制度的建议》的具体内容,按照字面理解,这一建议可能是希望在采购中,不考虑价格因素,只根据产品的品质优劣展开竞争,以品质优者中标。

这一建议的核心是:在采购活动中,不应明确采购需求或者品质要求;或者即使有品质要求,也只能是低要求,在低要求之上,以品质优者中标。这是十分荒谬的。如果真的如此采购,供应商必将会为了提高一点点品质而无限度地加大成本,豪华采购、天价采购将成为常态。

采购与任性的“土豪采购”的主要差别之一是:采购应该有品质限制。如,以采购汽车为例,采购一定会有对汽车品质的限制性要求,即不能超过某一标准。当然,有人会说,汽车采购有标准限制,能够理解,但不是还有大量没有标准限制的产品吗?应该说,采购的产品,应当是尽量都有标准的,没有标准的,也应建立起标准来。即使暂时还没有标准的,也不能鼓励品质越高越好,而应以满足需要为标准——即,够用就好!

“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不容忽视

在讨论的评审规则、中标、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权重等问题时,有必要强调一点,即满足采购需求是供应商中标或成交的首要条件。

《采购法》在竞争性谈判和询价采购方式的确定成交供应商环节明确,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财政部《关于加强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也强调,“科学选择评审方法,在满足需求的情况下,坚持、物美的原则”;
《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重申,采用竞争性谈判和询价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后报价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中关于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的内涵界定,同样将“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列为选择中标候选人的首要前提。

根据上述采购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我们所说的中标,严格意义上讲,应该是经评审后、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的格中标(成交)。但在实践中,有很多供应商甚至采购代理机构却都简单粗暴地认为谁的报价低谁就能中标,将“中标”等同于“低评标价法”,将“低评标价法”错误地理解为“低投标价法”。一些不明就里的社会媒体和“吃瓜群众”也被误导,一旦出现报价低者未中标或异常中标等事件,就怀疑采购项目有“黑幕”,给采购扣上种种“帽子”。

实际上,中标的项目和存在问题的项目确有重合,可以说,正是由于采购自身的问题,如采购人需求设置不合理、履约验收不到位以及供应商缺乏诚信,不按投标文件和采购合同的承诺诚信履约等,使得中标的项目出现问题的概率大幅增长。

一个采购项目,怎么才能实现物有所值?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是位的;
第二,要根据采购需求和项目特点选择合适的采购方式和评审办法,择优确定中标供应商,从采购程序规范性方面提供大限度的保障;
第三,严把履约验收关,在采购活动的“后一公里”予以规制。

抵制异常,也应从这三方面着手:采购需求的编制应准确、详细,功能、性能指标应全面、完善,避免被不良供应商钻了空子;创新竞价规则,引导供应商从价格竞争转为质量和服务竞争,同时,评标要敢于依法作为,根据《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条等规定,将明显不合理的投标作无效投标处理;完善履约验收机制,加大失信供应商惩处力度,提高供应商违法成本。惟其如此,才能从根本上杜绝恶性竞争。

联系我时,请说是在黄页88网河南技术咨询栏目上看到的,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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