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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与中标人应何时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法规依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六十二条。
招标人终止招标应如何操作?
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另外,在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终止招标的,除上述操作外,给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依据来源:《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二条。
什么方式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那么,什么样的方式属于“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对此进行明确,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他人名义投标。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三)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四)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五)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2019年12月新发布的《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初稿)对第三十三条(草案中修订为第三十九条)中“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拟调整为“投标人不得以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异常竞标”。
招标人是否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可以,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向其介绍工程场地和相关环境的有关情况。潜在投标人依据招标人介绍情况作出的判断和决策,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要注意的是,第三十二条后一款特别说明:招标人不得单或者分别组织任何一个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同样对招标人组织踏勘项目现场作出明确的规定: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另外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招标代理机构也可以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承担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事宜。
投标文件制作中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1.仔细反复阅读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包括招标人有关的招标答疑内容。
2.对招标条件中界定的有可能成为废标、无效标、无效报价等条款,可能被拒绝的重大问题扣分条件应认真清理。
3.对招标申请书中的注意结果部分应该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格式分述清楚,内容准确。
4.报价中分项单价应严格把握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涨幅中。5.施工组织方案应与项目施工方案一致。
6.所有承诺和招标文件一致。
7.质量、安全、金的等保障体系应严谨。
8.仔细检查招标一览表.特别是金额部分。
9.证件要和人员相符。
10.签字部分仔细检查、看盖章是否要每页都盖。
评标成员私下接触投标人,会有怎样的后果?
评标成员应当回避而不回避,擅离职守,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私下接触投标人,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者有其他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行为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成员的资格。
参考法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投标文件应包含哪些内容?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投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函;
(二)投标报价;
(三)施工组织设计;
(四)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参考法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六条。
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的情况不时出现,出现这种情况时,招标人该怎么办,可否重新招标?
可以重新招标。《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明确规定:排名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分公司能否使用总公司资质或业绩投标?
以分公司名义参与投标的,不能使用总公司的资质或者业绩。分公司立参与投标时,是区别于总公司的立民事责任主体,使用总公司资质或业绩投标属于典型的“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方式获取的资格或资质证书投标”。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将这种行为明确界定为《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他人名义投标。按他人名义投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